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即日起停止执行《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扶持办法》(韶府规〔2022〕4 号)中“第五条旅行社客源市场 开发补贴”第 2 点和第 3 点和“第七条给予旅游项目发展扶持资 金”第 2 点。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