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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6-19 08:53: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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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总量宏观调控手段,进一步规范土地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现就加强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为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优化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加强土地估价市场准入和制度化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城投公司、工业园区等部门办理土地出让、交易纳税、收购等相关手续需要委托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须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经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执业备案的评估机构(含本市、分支机构和省外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设置不合理门槛。

二、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完善选聘机制

除技术要求高、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可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主要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人工摇珠方式或其他随机选取方式选定具体项目的评估机构。被选取的评估机构具有公平地获取政府项目、展示技术实力的机会。

符合选取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入选资格。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登记备案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

(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资格且在本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为准);

(五)提供三位符合入选专家库条件的估价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土地评估机构选聘和委托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一)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迎合委托方出具失实估价报告的;

(三)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委托方或向委托方索取好处的;

(五)违反土地市场及招投标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对于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各土地评估机构和估价师有权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举报、投诉。对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评估机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能成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

四、组建地价审核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为促进我市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土地估价行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授权市国土资源局组建我市地价审核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入选专家库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地价评估管理、研究、实务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二)熟悉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本行业国际发展趋势及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专业业务,具有实践经验和国家认定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本人愿为土地估价行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专家库入选成员每期任职一年,可连选连任,主要承担我市土地评估价格的定期审核和研讨行业发展方向等工作,按有关规定享受参加项目的劳务补助。一年内三次无特殊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专家组活动,专家资格则自动终止,并暂停该专家所在机构的选聘资格。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专家名单,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其做出聘请、续聘或解聘的决定。必要时,可作适时调整。

评估机构在接受政府委托的土地估价过程中,估价过程必须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国土资源局若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并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随机选取3位或以上专家库成员进行评审的方式,土地价格最终以专家库入选成员大多数通过或市政府召开的专项会议讨论确定为准。

土地估价报告不被采用不影响评估单位依委托评估协议收取评估费,但一年内出现三次评估结果与评审结果有20%偏离的,该评估单位在下年度开始的一年内不能成为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

五、保障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

评估单位出具的土地报告陈述应科学、合理,结果要客观、公正,且需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审核制度,以保证评估过程规范、有效,既不受其它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又不得因土地估价师个人好恶或主观偏见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更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可结合宗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可作参考),并以市政府召开的专项会议讨论确定的土地价格为准;但不干涉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地出具估价报告。

六、定期更新基准地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基准地价的现实性,基准地价应进行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局部更新和全部更新的定期更新制度,基准地价更新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后的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并按新的标准执行,今后每次更新的基准地价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网公示。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