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 (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完善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政 策,有效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 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 意见》(医保发〔2019〕56 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 《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 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 号),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范围和形式
(一)实施时间。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启动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品种交易工作的通 知》(粤医保函〔2019〕625 号)安排,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全面启动。
(二)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 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药品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扩大区域范围的 25 个通用名药品(包括中选品种和与中选品种 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非中选品种)。
(四)组织形式。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纳入广东 省级采购联盟,由省级采购联盟统一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 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安排落实试点扩围采 购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采购数量,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实际,我市以 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为主要实施平台。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品种约 定采购量的通知》(韶医保函〔2019〕135 号)确定采购量执行, 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 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保证完成集 中采购中选品种约定使用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在采购平台 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 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最终中选品种使用量应符合约定采购 比例要求。对于纳入试点扩围的 25 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 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加强质量管理,及时配送到位。加强对中选药品生 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监管。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 和供应第一负责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 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 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中选药品及时、保 质保量配送到医疗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除不可抗 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 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 材集中采购。
(三)加强药款结算,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 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 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 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 保经办机构在试点扩围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采购金额的 30% 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 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要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 算,保证及时回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将医 疗机构回款情况和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 构等级评审挂钩。
(四)完善支付标准,引导合理用药。试点扩围中选品种 及非中选品种的支付标准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 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1 号) 执行。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参 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 分由参保人自付。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 趋同。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 为支付标准。
(五)通过机制转化,推动联动改革。建立健全医保支付 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对合理使用中 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 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相 关病种分值以及定额支付标准。试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 而形成的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 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形成医疗服务收支结余,可按照“两 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 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 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 要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渠道,并及时将其纳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 合同用量和约定的采购比例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 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 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 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 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 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 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 先选用中选药品。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 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以及用药情况监 测和应急处置,保障用药安全。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各方责任。韶关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研究确定全市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 区域范围相关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市 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该项工作的统筹实施,完善医保相关配套政策,并做好采购任务分解、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 管理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 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 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财政局负责按时拨付基本医疗待 遇支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人员 薪酬待遇措施。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市卫生 健康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 督,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监测预警 药品短缺,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 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中选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 促生产企业及时如实报告产能情况,协助做好中选药品配送保 障工作。
(二)加强监督评估。市医疗保障局将加快建立监测督导 机制,利用试点扩围监管系统,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 的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量、采购比例要求完成情况 以及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 显的地区和单位开展重点督查,确保采购各方全面落实国家试 点扩围任务。加强试点扩围工作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 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深化医改等方面成效的总结评估。
(三)加强正面引导。试点扩围工作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 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 防范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应对出现的问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 导向,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及 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韶医保〔2019〕96 号 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