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及时将执行文件传达至相关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本次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市医保中心要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落实相关落地配套政策。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确保相关中选/入围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替硝唑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pdf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