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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年检中涉及消防审批问题的函

时间:2010-09-06 15:53: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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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政务函20105

 

关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年检中涉及消防

审批问题的函

 

市公安消防局:

2009626,根据多家企业的诉求,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738号)第十八条规定,召集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就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年检中涉及消防前置审批事项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会议纪要》(〔20095号)。近日,根据市工商局《关于企业办理登记年检中涉及消防问题的函》(韶工商办函字〔20108号)要求,并参照省工商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工商法字〔2010227号)规定: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消防法》以及《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规定,废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批及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明电〔200710号)等文件。经研究,市行政服务中心决定停止执行《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会议纪要》(〔20095号)中约定的条款,并统一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工商〔20105号)第二十六条严格依法实施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规定,除娱乐场所登记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法令有明确规定的外,消防审批事项不作为其它行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执行,统一明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及年检中涉及的消防前置审批问题。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请市公安消防局及市工商局书面通知各县(市、区)的消防及工商部门,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向企业宣传引导,按新的企业登记、年审规定协调相关,跟进服务。

 

抄送:市工商局、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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