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统〔2022〕4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韶关高新区发展统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按照韶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韶法治办〔2022〕25号)精神,韶关各级统计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适用《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韶关市统计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粤统规〔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统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