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统[2010]4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0年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通知》(粤统办字〔2010〕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为使有关工作有序进行,并切实落实省统计局有关农村基础工作的检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人员和工作,对辖区内的乡镇、村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粮食产量等大宗农产品指标的检查。自查工作由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安排在8月下旬前完成。
二、确保检查工作实施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粤统字〔2009〕75号)和农村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和数据评估制度》要求,做到深入基层统计单位和农户,认真开展农村统计工作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实施到位。
三、9月7日前,各县(市、区)统计局将检查情况登记表和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具体做法、检查基本情况、发现与纠正具体问题及数量等),以及对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形成文字,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的形式,上报市统计局农村贸易科。
四、8月下旬至九月初,市统计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农村统计和住户调查进行抽查和复查。每个县抽两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两个行政村对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五、为便于联系,请各县(市、区)指定1名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于8月10日前报市统计局农村贸易科。
联系人:冯华丽,电话:8883363、8917001(传真)。
附件1: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0年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通知
2: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登记表式
二○一○年八月五日
韶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
附件1:关于开展2010年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通知
粤统办字〔2010〕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促进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高,进一步规范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74号)、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9〕321号)和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粤统字〔2010〕37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决定开展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办法。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采取上下结合、点面结合、自查与抽查结合的办法。上下结合就是国家统计局和省、市、县统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工作,点面结合就是样本点检查与报表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结合就是县级统计机构负责自查,地级以上市负责复查,省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农村司负责抽查。
二、检查内容与范围。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粤统字〔2009〕75号)和农村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和数据评估制度》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对基层统计工作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现场操作流程规范化、基础台帐建设情况、数据采集方法、数据评估情况等进行检查。
(一)农业综合报表统计。按照省统计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的农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检查农村基本情况报表、农业生产年报和定期报表、农业经济核算年报和定期报表的填报情况,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与合理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二)基层年报统计。按照省统计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修订的农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全面检查农村区域经济统计的县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乡镇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填报情况,认真检查部门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综合分析数据的逻辑性和准确性。抽点检查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单位能源消耗情况表,检查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三)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根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方案和有关规定,抽取样本村和深入调查户,通过回访和座谈的方式,检查原登记的住户调查表的登记质量、调查员和住户签名情况、登记时间情况、检查调查员入户登记情况,检查调查机构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情况,开展数据评估情况;检查调查登记、调查表数据整理、数据录入等方面是否有闭门造车或随意更改调查数据等违反统计法现象。
(四)基层台帐资料。按照省局下发的乡镇统计台帐和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台帐的要求,检查填报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台帐数据来源是否科学,数据反映是否真实客观,台帐管理是否建立良好机制等。
(五)农村统计数据的管理。根据“下管一级”的要求和数据公布使用的原则,检查有关农业生产数据和农业经济核算数据是否严格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做好相关统计管理工作;检查公布使用数据是否符合统计法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是否遵循使用统计部门数据或使用地方相关部门数据的要求;检查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衔接情况;检查农村统计数据是否数出多门的情况;检查农村住户调查数据使用情况和公布。
三、时间安排
(一)县级自查和市级复查工作,由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安排在9月上旬完成。
(二)8-9月份,省统计局农村处结合统计法检查工作,组织对农村统计和住户调查进行抽查;同时配合国家统计局农村司开展的抽查工作。
(三)9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将工作检查总结(包括具体做法、检查基本情况、发现与纠正具体问题及数量等)报告,以及对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的形式,报省统计局农村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础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基础工作检查是做好各项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保障。因此,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人员和工作,认真扎实地做好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任务。
(二)以统计法为准绳开展检查工作。各地要以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为契机,特别是要按照国家统计局马建堂局长在全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集中力量检查粮食产量、城乡居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要求,切实做好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检查工作。
(三)确保检查工作实施到位。各地要按照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粤统字〔2009〕75号)和农村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和数据评估制度》要求,做到深入基层统计单位和农户,认真开展农村统计工作检查工作,并保证检查工作实施到位,同时实事求是做好工作检查总结报告。
(四)根据检查情况填报《2010年农村统计调查检查情况表》,并随总结报告一并上报。
(五)为便于联系,请各单位指定1名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于8月5日前报省统计局农村处。
联系人:范英敏,电话:020-83134982、83134978(传真),电子邮箱:gdncc@gd.stat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