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统〔2010〕2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今年是“五五”普法验收年,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宣传部、韶关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韶关市司法局、韶关市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迎接全国、省“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普字〔2010〕13号)和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10〕15号)的要求,市统计局将组织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推动《韶关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学习宣传,弘扬依法统计精神,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治观念,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以《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为主要依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包括成立普法领导小组、普法工作机构及配备日常普法人员情况;制定普法规划、年度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情况;建立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情况等。
(二)学法用法。包括编印和发放统计普法宣传资料情况;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法用法情况;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情况等。
(三)宣传活动。包括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情况;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情况;结合普查和大型统计调查开展法制宣传情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开展情况等。
(四)普法创新。包括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等。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省的要求,我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4月份开始,至8月份结束。具体步骤和安排如下:
(一)部署准备(4月)。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根据《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并做好动员部署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5月)。各县(市、区)统计局要认真进行自查,全面总结统计“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自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课。
(三)组织检查(6月—7月)。市统计局将在6月份组成检查组赴部分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方式进行。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写出统计“五五”普法总结报告,填写统计“五五”普法情况综合汇总表(见附件),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市统计局法制科。
(四)评比表彰(8月)。按照《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市普法办的要求,市统计局将组织开展全市统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并向省局和市普法办推荐先进典型。评比表彰办法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是对统计“五五”普法实际效果的检验,是进一步推动统计普法宣传,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注重发掘和推广先进典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取得确实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将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作为又一次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的活动,与统计执法大检查、人口普查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统计法,宣传学习和执行统计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统计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联系,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