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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0-06-17 15:34: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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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市统〔2010〕36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

  根据(国统字〔2010〕38号)和(粤统字〔2010〕37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共同组成的韶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及时沟通情况,各县(市、区)要发文通知所在地的中央、省、市直属单位。

  二、搞好动员部署。组织所在地的中央、省、市及县(市、区)直属单位的领导和统计负责人,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省、市的文件精神。制定相关文件和工作方案,对本地区、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结合“五五”普法验收,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活动,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大意义,为执法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组织好有关执法大检查的文件、材料的学习,认真配合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三、开展自查和抽查。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检查的三类对象和两个方面的内容开展自查和抽查。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这一阶段同时进行的“五五”普法验收和统计调查环节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一是检查2008年以来是否存在下述统计违法行为: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5、未按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7、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8、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9、拒绝提供或未能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0、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11、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二是检查2008年、2009年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情况:(1)国家、省统计年报制度执行情况;(2)主要专业包括工业、批零、住餐业、投资、能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粮食产量、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GDP核算基础资料的来源及收集情况等。

  三是把统计调查环节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自查结束后,县(市、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上报自查情况,向市报送材料的时间为6月30日前。

  四是认真组织重点抽查。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将组成联合抽查组,于7月20日—8月7日对各地区进行抽查,省的抽查时间为8月9日至 30日。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抽查范围、数量和重点,周密安排好各项抽查工作。认真分析本辖区被查单位和平时掌握的情况,集中力量检查问题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

  对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查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检查组还将从有关单位和部分县(市、区)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交叉检查。

  四、进行处理和总结。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凡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改正,违纪情节轻的可免予处分,违纪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对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统计执法大检查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在9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和汇总表(见附件二)报韶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执法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存在的新问题、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统计执法大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法律程序继续查处,并于结案后10天内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韶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韶关市统计局 韶关市监察局

  韶关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韶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韶关市统计局局长潘萌

  副组长:韶关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光明

  韶关市司法局副局长胡强

  韶关市统计局副局长杨水养

  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副队长刘巧玲

  成 员:韶关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科长黄得慧

  韶关市司法局宣教科科长张忠辉

  韶关市统计局法制科张育民

  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法规科科长张献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水养兼任

  办公室电话: 8883552

  举报电话: 8883552 8917001(传真)

  邮 箱:gd02fz@stats.gov.cn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