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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韶关市委办《关于印发韶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01-15 00:00: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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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 关 市 审 计 局 文 件

韶审办〔2008〕71号

 

韶关市审计局


转发韶关市委办《关于印发韶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

    现将韶关市委办《关于印发韶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韶市办联〔2008〕17号)(以下简称“五项制度”)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组织科室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五项制度”,特别是一线审计人员,要逐条逐句学习,领会掌握条文要求,自觉遵守条文规定,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服务韶关经济发展。

    二、要认真对照“五项制度”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理顺和规范依法审计程序,确保“五项制度”贯彻落实。

    三、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韶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韶市办联〔2008〕17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试行)》、《韶关市执法部门一家检查制度(试行)》、《韶关市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制度(试行)》、《韶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制度(试行)》、《韶关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

 

 

 


韶关市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韶关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检查先行教育改正,是指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首先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是指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时间较短,且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轻微的,对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重规范、轻处罚。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在对企业的检查中,首次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予罚款,应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在对企业的首次检查中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且罚款数额和档次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取下限。

    第七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执法特点和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的随意性。

    第八条  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不按规定执行本制度,造成企业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追究效能责任或行政问责。

    (一)执法单位或部门不按要求制定《检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细则的;

    (二)各执法部门在对企业的首次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整改,而直接执行罚款的;

    (三)各执法部门在对企业的首次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免罚,执法部门不按法定的罚款数额和档次处罚,而随意提高罚款数额和档次的;

    (四)其它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行为。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及行政问责的实施,依照《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韶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执法部门一家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韶关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有效防止对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根据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以及省、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部门一家检查是指市、县(市、区)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个问题或同一项目的执法检查,按照相应的管理原则规定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多头重复检查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严格控制行政检查频率。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除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和群众举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常规性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确有需要的,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突击性检查的,须书面向政府主管市长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属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和县(市、区)属职能部门不能再检查;市一级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县(市、区)职能部门不得再检查;县(市、区)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市级职能部门不得再检查;市或县(市、区)属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省属行政机关若再行检查,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同一职能部门上下级权限不同的,以上级吸收下级联合检查为原则统一协调进行。

    第四条  市级有执法检查权限的职能部门、单位应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建立控制检查行政首长签批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必须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批检查通知书,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企业有权拒绝未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任何检查。

    第五条  在全市专项整治行动中,原则上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

    第六条  由市级各职能部门牵头协调制定执法部门一家检查的实施细则,依法划分各级的行政执法检查权限,明确职责范围,并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效能办备案。

    第七条  各执法检查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执法部门一家检查制度,而损害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将根据《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及行政问责的实施,依照《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韶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韶关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服务效率,根据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是指对于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被列入市和县(市、区)重大的投资项目,由与该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部门确定专门的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引进、立项审批、建成投产以及经营发展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并由同级机关效能监察部门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之后,限期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机关效能监察部门召集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会议,确定项目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

    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超时默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结相关手续。

    第四条 各部门的项目责任人负责指导、协助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该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收费等具体事项,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直至该项目与本部门业务关系终止。

    第五条 各部门的项目行政负责人应对单位项目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并对该项目运行全过程中涉及本部门的有关事项负总责。

    第六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减少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严格按照代办联办审批程序执行。

    在联合办理中,严格按照并联审批相关文件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实行缺席默认制。缺席默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结相关手续。

    第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机关效能监察部门,每月召开一次重大投资项目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工作例会,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同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督办相关问题的解决。项目落成正常运转后,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同级机关效能监察部门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听取反馈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当地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以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故意不受理或随意退件的;

    (二)受理审批事项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文件材料,造成投资方办事人员多次往返并有投诉的;

    (三)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对重大投资项目未确定专人对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或工作不到位的;

    (七)其它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行为。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及行政问责的实施,依照《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韶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优化韶关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机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和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中进行监督和被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的主要形式及内容是:

    (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职责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和办事效率的监督。

    (二)专门监督。监察、审计及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社会监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在适当的场所采用一定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四)群众监督。各级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均要在办事窗口(大厅)设立“服务评价器”或“办事回访评价卡(箱)”,方便群众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要完善和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

    (五)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

    (六)承诺跟踪监督。实行公开承诺跟踪反馈制度,坚持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各承诺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办事窗口、重点部门和重点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强化惩罚措施,促其兑现到位。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不力,监督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

    (二)各级行政机关不配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

    (三)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政府信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交办或本单位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不及时查实处理的;

    (五)对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的;

    (六)对不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影响政府形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七)其它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及行政问责的实施,依照《韶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韶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韶关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韶关经济发展环境,及时纠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以及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是指在履行职责中,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由同级效能办视情节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由同级效能办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

    (一)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有关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屡屡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行为且问题严重的;

    (二)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属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三)各级效能办每半年将查证属实的群众投诉、举报件数量由高到低进行统计排名,同一部门、单位连续两次排名第一的;

    (四)各级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根据群众在办事窗口通过“服务评价器”或“办事回访评价卡”作出的评价,每半年评选一次“群众最不满意单位”,同一部门、单位连续两次被评上的;

    (五)对各级效能办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办结,被效能办连续两次追发催办通知或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需给予黄牌警告的。

    第四条 凡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其直接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

    第五条 凡是连续两次受到效能办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绩效考评不合格;单位相关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其直接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

    第六条 黄牌警告的发放由同级效能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领导小组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组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效能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韶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