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及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争当改革促进派,更好服务韶关改革发展大局,近日,市审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中共韶关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把各级党组织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的实施意见》(韶发﹝2018﹞7号)的精神,研究出台了《韶关市审计局关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全市审计机关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基本原则、“容错免责”事项的适用情形、“容错免责”事项的认定标准、“容错免责”事项的认定程序、“容错免责”事项的结果运用和“容错免责”机制的保障措施等明确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审计机关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用历史、辩证的眼光判断、处理问题,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失误,为改革的实干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争当改革“促进派”。(韶关市审计局 徐良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