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韶关市审计局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中共韶关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的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审计机关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审计机关下列重大事项: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审计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审计或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组贯彻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人才工作方面的决策部署,加强审计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六条 党组加强对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审计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组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市委及上级审计机关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按要求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审计机关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结合实际,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决定重要事项的党组会议须在会后编发会议纪要,并存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建立督查督办提高执行力工作制度,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市委有关党组书记述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等制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纪检组、局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省委、市委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