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韶关市审计局党组中心学习组(简称“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努力推进理论武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目的,是为提高市审计局党的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党组中心组成员要在全局的政治理论学习中起好带头作用,做出表率。
第三条 党组中心组的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国际国内形势相结合、与审计工作实际相结合。要结合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成员进行专题研讨,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推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党组中心组成员由局党组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局党组书记任组长。
第五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由组长主持,如组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等,组织实施方案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局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中心组的参谋和助手,做好中心组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办公室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会议记录,同时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会议。
第八条 党组中心组每年要制定学习计划或方案,学习主要围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关于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等内容展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党组中心组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采取听专题报告和讲座、观看录像和展览、讨论交流、写心得体会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
第十条 党组中心组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天。如有重要的内容需要学习传达,可以随时安排。
第十一条 党组中心组的每次学习的具体时间及地点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党组中心组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事前必须向党组中心组组长请假,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整理登记,党组中心组成员全年有两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须自觉向局党组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2012年10月30日印发的《韶关市审计局会议制度》(韶审办〔201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