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司法局 > 法治文化 > 以案释法案例库

将租来车辆质押他人如何定性

时间:2023-05-04 10:44:15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南雄市安顺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下一辆东风日产天籁汽车,租期10天,2016年6月30日到期,当日交2000元押金,但没有交租金。后李某某因个人经济拮据,且无力支付租金,打算将租来的汽车质押出去。2016年6月28日李某某将租车开到广西桂林,拆卸掉车牌和GPS,通过联系中间买主,谎称该车是别人质押给他,私自将该车以20000元质押给买主,之后更换手机号码,逃往佛山并挥霍20000元。经鉴定,东风日产天籁汽车价值135550元。                                               

  【调查与处理】

  2017年7月17日,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南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24日,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法律分析】

  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为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不管是何种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托、寄存等等;“占为己有”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故对非法据为己有不能作为字面意义或者狭义的理解,而应按刑法精神作实质的扩大解释,即将非法占为“己有”理解为非法占为“己方”(包括第三者)所有。本案中李某某“租赁”行为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行为,去广西桂林以20000元质押给第三人属于侵占罪中的“占为己有”,逃逸挥霍质押款属于拒不退还,行为性质发生变化,由合法占有租车转化为非法占为“己方”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南雄市安顺达汽车租赁公司,诈骗金额135550元。《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履行租赁合同中,以口头答应租赁公司迟延交付租金为借口,隐瞒“将来会如期全额支付租金”的真相(临时起意将租车质押出去),使得租赁公司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付汽车,且李某某将汽车以低价20000元质押给他人之前将车牌和GPS拆卸掉,质押后又换掉电话号码以防租赁公司找到他,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既侵犯了该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本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李某某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对南雄市安顺达汽车租赁公司而言,李某某曾长期在该公司租车,本次租车仍是以真实身份在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向李某某交付租车,李某某持有、控制该车是合法的,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李某某是在租赁期限内临时起意将汽车质押给他人,在某种程度上虽有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租赁公司的行为,但是该欺诈行为并没有使租车公司陷入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租车,即李某某的诈骗行为与租车公司交付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假如本案租赁期限已经到期,李某某以续租为名隐瞒事实真相质押给他人,租赁公司是基于“续租”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付汽车,则构成合同诈骗。                                               

  【典型意义】

  汽车租赁行业是一新型的服务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发达,不可否认的是它的确给人民带来很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相关车辆租赁诈骗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引起了该行业的重视。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一是租赁公司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汽车租赁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租车门槛较低,如无需担保或低额非法抵押等,给犯罪分子提供方便。虽然该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但仍应从中吸取教训,案例提示:对于汽车租赁行业,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规范管理,在经营过程当中要完善租赁手续,如提高租车押金,或者一旦发现租车押金已明显不足支付租金时,应当马上联系租车人,及时把汽车要回。同时,要加强对车辆的跟踪,如在汽车安装GPS卫星定位设备,对出租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