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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登记结婚之骗婚行为的责任归属及法律效果以案释法

时间:2023-04-21 08:46:26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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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30日,晁某某与经人介绍认识不久自称熊某某的女人到翁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三个月,自称熊某某的女人叫晁某某给她娘家7000元摆酒,那时因晁某某的弟弟患病需用钱筹不出7000元,几天后,熊某某偷偷离开晁某某家并带走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熊某某离家后,晁某某发动亲朋好友一同寻找都杳无音信,晁某某也因要养家糊口一直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17年春节后,晁某某到熊某某的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到当地派出所调取熊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时,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为查无此人信息。                                               

  【调查与处理】

  因熊某某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对于原告晁某某诉被告翁源县民政局第三人熊某某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粤0203行初217号行政诉讼判决:一是撤销被告翁源县民政局于2004年3月30日对原告晁某某和第三人熊某某作出的(2004)翁民结第865号结婚登记行为。二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一)晁某某认为:2004年3月 30日,与熊某某到翁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熊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其结婚,婚后不久,熊某某下落不明,明显属于骗婚行为;翁源县民政局在熊某某欺骗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责任在谁?  本案中,晁某某与熊某某于2004年3月30日到翁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经熊某某户籍所在地的英德市公安局桥头派出所于2016年9月27日出具证明,证实其辖区无熊某某相关的户籍信息及其迁出记录,其身份证号码:44182219751028XXXX不存在。“熊某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申请结婚登记翁源县民政局审查中未发现“熊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虚假证件,认定晁某某与“熊某某”符合结婚登记要件,于是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2004)翁民结第865号《结婚证》。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因“熊某某”向翁源县民政局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导致翁源县民政局为“熊某某”和晁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主要依据有误,属无效登记,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翁源县民政局认为:翁源县民政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至今已达13年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晁某某十多年之后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翁源县民政局,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责任在谁?  关于翁源县民政局认为晁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核实,“熊某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申请结婚登记,翁源县民政局依据虚假身份证明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应为无效,应当被撤销。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三)翁源县民政局认为:晁某某、熊某某是自愿申请登记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规定,无血缘关系,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应准予结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是晁某某、熊某某夫妇婚后三个月因家庭纠纷造成熊某某离家出走找不到其妻熊某某而引起家庭纠纷的民事案件。责任在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翁源县民政局,对晁某某和“熊某某”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和询问,要求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尽到了相应的行政职责。因“熊某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导致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造成该婚姻登记无效而被撤销的后果,晁某某和“熊某某”应负全部责任。                                               

  【典型意义】

  骗婚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此案具有以下几点教育意义:  

  一是广大社会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些人为了追求金钱利益往往剑走偏锋,钻法律漏洞,他们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法,不顾及他人的切身利益,为自身经济利益违法行骗。这个案例告诫广大社会群众,在结交朋友之际,要小心谨慎,防止上当受骗。广大社会群众也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及自身的利益。 

  二是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严格把关每一道工作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工作时,须认真负责,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每一道程序,以免发生类似案件;同时行政机关单位要多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培训,使每一位工作人员熟悉所涉及业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行政机关单位可以设置与民互动渠道,对于一些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一些好的意见或建议,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发表意见,以提高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质量。  

  三是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现行婚姻法有待完善,老年人再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纠纷较多,为了私利而骗婚等侵害他人家庭的现象不断发生。建议建立全国联网的婚姻登记系统,并与公安、法院相连,能查询个人真实信息和婚姻状况,堵住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骗婚的漏洞,以减少社会中骗婚现象的发生。我们呼唤着社会的良知和法律的完善,让我们的人生更加美好,生活更加炫丽多彩。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