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司法局 > 法治文化 > 以案释法案例库

韶关市妇联开展“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时间:2023-03-21 09:35:05 来源:司法部案例库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活动概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妇女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文关怀,引导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韶关市妇联、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韶关站)在2019年4月-12月组织开展“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市妇联结合妇联主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志愿者服务日,于4月15日、5月5日、6月5日分别开展了3场“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4月结合国家安全日重点开展《国家安全法》宣传,5月结合母亲节重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6月结合禁毒教育月重点开展《禁毒法》宣传,同时通过市妇联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平台,进行线上普法宣传。  活动邀请法律、心理、家庭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志愿者与妇联主席、妇联副主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道,共同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活动现场通过展示普法展板展架、派发普法宣传资料、开展普法小游戏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已开展3场,共吸引1000余名群众参与,派发宣传资料、宣传品3000余份,收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1.问:《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哪几个方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2.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问: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5.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侵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问:《禁毒法》中所指的毒品包括哪些种类?  答:《禁毒法》中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7.问:《禁毒法》对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问: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答: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一是毁灭自己。毒品摄入人体后产生戒断反应,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导致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率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伤、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等各种疾病。二是祸及家庭。一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六亲不认,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三是危害社会。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另外,对吸毒者进行各种医疗诊断,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对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等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 

   9.问: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10.问:《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安全法》共七章八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定义,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民义务、法律责任、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规定了各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规定了十项国家安全制度和机制;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规定了法治、经费、物资、人才等一系列国家安全保障措施;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国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11.问:为什么说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答: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12.问: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有哪些?  

  答:《国家安全法》基于国家安全外延和内涵大大拓展的实际,突出国家安全的总体性特点,规定了各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任务,以体现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安全各领域重点任务,有助于调动国家各种力量和资源,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因此,《国家安全法》第二章依次明确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领域的重点任务,基本覆盖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同时,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为将来可能变化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留出了必要空间,体现了动态性、开放性。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具有针对性。一方面通过日常接访、妇女民生座谈会、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等形式收集妇女群众最关注的法律问题和最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将妇女群众需求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邀请法律、心理、家庭教育专家志愿者,在活动现场为妇女群众提供免费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专业法律建议。  

  二是具有系统性。“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贯穿全年,年初制定每月普法重点计划,系统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确保普法工作循序渐进,取得实效。  

  三是具有带动性。“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现场组织巾帼志愿者派发宣传资料,讲解法律法规,引导妇女群众做家庭的普法宣传者,以点带线、以线促面,带动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普法工作中来,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推动法治韶关、善美韶关建设。 

   四是具有长效性。市妇联将坚持不懈,通过“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活动,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真正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把“每月一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打造成接地气、惠民生、有实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品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