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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新冠肺炎疫情法治宣传进社区活动

时间:2021-03-11 11:48: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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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概况】

  为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防控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浈江区司法局组织队伍走街串巷、对社区对每栋居民楼逐一上门排查登记涉疫区人员情况,并宣传防疫知识。各镇(办)不顾寒风,在村(社区)路口排查外来人员、车辆情况,劝导来访人员为避免感染,尽可能不要探访,出动带喇叭宣传车在辖区内进行巡回宣传。

  从1月29日起,浈江区司法局开展“禁放”及防疫排查及宣传行动共113人参加,对辖区内2117户人员进行排查走访。排查发现各类隐患10宗,并在各村居民区张贴、发放温馨提示等宣传单张共3150余份。

  【重点宣传内容】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

  按照上级有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浈江区司法局把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当前中心工作,尤其把动员营造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挑战的浓厚社会舆论氛围作为抓手,落实六大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宣传。

  1.迅速传达部署安排。1月29日召开应对处置防控工作专题会部署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工作开展方案。

  2.融宣传于工作之中。结合浈江区司法局工作职能,做好浈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做好对社区对每栋居民楼逐一上门排查登记涉疫区人员情况,并宣传防疫知识。

  3.多平台学习贯彻。通过浈江区司法局工作QQ群、微信群、LED显示屏等平台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局具体工作措施,提升强化干部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实现覆盖单位全员化。

  4.注重发动引领。在浈江区司法局党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浈江区司法局机关党委牵头负责落实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党员“亮身份、佩党徽、当先锋”专项活动,成立14余人的党员先锋队立即奔赴一线开展工作。

  5.多形式搞好大众宣传。出动带喇叭宣传车在辖区内播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录音,印制散发宣传单3000余份

  6.强化舆论管控。全面建立落实对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审核机制,统一信息发布宣传口径,要求干部职工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宣传内容

  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增强“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意识,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2.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

  3.开心过年莫忘健康。少出门,少聚餐;勤洗手,勤通风;戴口罩,讲卫生;打喷嚏,捂口鼻;喷嚏后,慎揉眼;有症状,早就医

  4.旅行归来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5.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门戴口罩、保持手卫生、咳嗽或打喷嚏时捂住口鼻、将肉蛋彻底做熟、避免与呼吸道感染患者密切接触、避免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或活牲畜。

  6.正确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及时洗手,尽量避免揉眼睛、鼻或口。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4.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活动特点和效果】

  在落实春节值班值守制度的基础上,浈江区司法局主要岗位负责人及在职人员取消休假、立即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对重点辖区进行入户排查登记,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充分利用“浈江司法”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氛围,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积极宣传倡导不握手、勤洗手,个人卫生要讲究;养殖动物要小心,野生动物更别碰;管住嘴、莫贪吃,鱼禽蛋肉要煮熟;外出记得戴口罩,做好防护最重要;多通风、勤锻炼,吃好喝好休息好;别串门、别聚餐,疫情过后再狂欢。

  经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增强了疫情防控风险意识,为共同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