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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以案释法

时间:2020-12-28 11:14: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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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日晚,吴某驾驶一辆棕色日产小轿车接到温某去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吴某开车搭载温某来到翁源县翁城镇翁城街接到黄某、吕某(二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后,吴某将车停靠在路边,温某拿出一小包氯胺酮(俗称“K粉”),并用纸币卷成吸管状,与黄某、吕某依次吸食了氯胺酮,吴某虽未吸食,但对上述人员吸食毒品行为知情。吸食完毒品后,四人前往糖水店喝糖水。2时许,吴某驾车搭载上述三人接到林某,五人开车来到水库。在水库路段,吴某停车后,黄某拿出“神仙水”(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与温某、吕某、林某喝,温某再次拿出氯胺酮与黄某、吕某、林某一起在车内吸食,吴某未吸食,但在车上均知情。吸食完毒品后,吴某驾车与上述人员来到酒店开房睡觉,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2018年8月14日,翁源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8月29日,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3日,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容留吸毒他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二)构成本罪是否需要有出售毒品、共同吸食等其他行为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有出售毒品或以牟利为目的,对单纯容留行为,可以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可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是否共同吸食毒品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是单纯的容留行为都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中,吴某向办案人员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吸毒,其所驾驶的汽车也并非其本人所有,而是向友人所借。正如以上法律分析所述,容留他人吸毒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行为人本人共同参与吸毒,虽然吴某驾驶的汽车并非其本人所有,但是其作为该汽车的管理人员,对乘坐人员在汽车上的吸毒行为具有制止的义务,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乘坐人员吸毒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即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醒我们,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事不关己,孰不知,自己的先前行为或是法律赋予的特殊身份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本人也可能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