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新区分局:
根据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梳理完善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厘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信访投诉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寻求权利救济保障合法权益,确保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分类、有序运行,市局制定了《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日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服市场准入、许可管理类
1.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经营或生产注册、许可的,对注册机关或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申请人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申请人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对认定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认定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申请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申请人申请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的,对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审批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3.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4.经营者因食品经营许可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许可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5.经营者因保健食品注册或许可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引导解决途径:由许可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发布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更正。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收到查询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人。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被列入或标示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经营状态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做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经核实发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列入或标示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经营状态存在错误的,依法更正。不服决定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2.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棉花、纤维复验仲裁,服务标准化试点初审,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指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定型产品节能监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基、标准状况的赋值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级)初审,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核发,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化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棉花复验仲裁办法》《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意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市场监督管理类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4.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注册的复审、质量抽检以及复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注册、抽检的行政机关申请复审和复检,如对复审或复检的意见不服,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类
25.投诉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26.投诉销售失效、变质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27.投诉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28.投诉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29.投诉拒绝或者拖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0.投诉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1.投诉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2.投诉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3.投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4.投诉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5.投诉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6.投诉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7.投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8.投诉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当事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9.投诉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40.投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范围内产品质量问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
引导解决途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处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不服知识产权注册管理、审查及争议处理类
4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犯其知识产权专用权进行的赔偿数额调解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42.不服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监管案件(含商标案件、特殊标志案件、专利案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案件、官方标志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案件等)作出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内部申诉类
44.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分别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45.所属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审查调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引导解决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引导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处理。
4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引导其提起行政诉讼。
47.其他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所在单位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引导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二、揭发控告类信访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揭发市场准入违法违规类
48.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49.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0.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1.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2.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3.清算组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道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5.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为名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7.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8.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59.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1.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2.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3.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4.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5.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6.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67.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68.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69.应当办理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7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71.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72.企业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74.办理企业生产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生产许可批准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许可批准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75.办理保健食品经营或生产注册、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许可批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引导解决途径:由食品注册、许可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二)揭发市场经营违法违规类
76.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农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77.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拍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78.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79.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80.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81.揭发合同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2.揭发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引导解决途径:由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3.揭发涉嫌垄断协议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经授权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4.揭发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5.揭发虚假宣传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6.揭发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7.揭发违反军服管理行为的。
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军服仿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引导其向省军区或者市军分区军需主管部门处理。
88.揭发直销违法行为和传销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89.揭发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90.揭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等侵权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引导解决途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1.揭发虚假违法广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2.揭发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或上报国家总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93.揭发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商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94.揭发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并上报国家总局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95.揭发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6.揭发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7.揭发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98.揭发知识产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扰乱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向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99.揭发计量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的。
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0.揭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1.揭发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2.揭发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3.揭发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4.揭发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5.揭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6.揭发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7.揭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8.揭发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9.揭发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0.揭发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1.揭发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2.揭发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3.揭发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以及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4.揭发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5.揭发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6.揭发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7.揭发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8.揭发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19.揭发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0.揭发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1.揭发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能力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2.揭发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3.揭发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4.揭发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5.揭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6.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以及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7.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8.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29.揭发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0.揭发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1.揭发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2.揭发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3.揭发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4.揭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5.揭发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6.揭发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7.揭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8.揭发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39.揭发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0.揭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1.揭发设备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超越批准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2.揭发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法律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43.揭发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法律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三)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类
144.控告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
145.控告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146.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发布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答复。
147.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148.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
1.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较多的信访问题。
2.随着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将可能发生变化。
相关附件:关于印发《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