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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韶关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6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7-29 15:43: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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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群代表:

  您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应现代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规范肉菜经营户入市经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接来文后高度重视,在收取了5个县(市、区)政府、商务局等单位的会办意见后,分管局领导和主办科室于5月6日,前往新丰与您探讨办理该建议的相关事宜。

  一、该建议主线条事件溯源核查情况

  经核查,2017年12月26日,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向新丰工商局申请登记设立“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新丰三分公司”,拟经营场所为“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西路93号09、10门店”,经营范围涉及“批发、零售:蔬菜、鲜肉(仅限猪、牛、羊)”。据《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02行终110号所载,2018年1月11日,新丰工商局以申请事项(经营场所)不符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的通告》第二条和《新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丰县规范集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为由,对淦灿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新丰三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因此,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公布主体,新丰县政府无权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新丰工商局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行政行为的依据是《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韶关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的通告》,但上述依据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新丰工商局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的合法职权依据,且新丰工商局并未举证证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已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新丰工商局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新工商驳字〔2018〕第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认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需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定并公布。目前,市商务局、市住建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等会办单位并未具体向市政府提请设定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以行政行为规范肉菜经营户入市经营的做法仍不具法律依据。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见》要求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其中提出,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可见,市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以规范经营户入市经营的建议暂不可行。

  二、其他有关规范经营意见的办理情况

  对于您围绕规范经营所提的其它宝贵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以部门整合为契机,理顺监管工作职责,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突出产品质量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合理引导划行归市,着力营造环境整洁、亮照经营、文明守法、食品安全、消费安全、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2020年以来,我局还结合疫情防控要求,落实辖区农贸市场“专人驻场”制度,具体为每个市场安排1-2个监管人员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索票索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对商品价格、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深入推进全市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和升级改造工作。

  三、针对市场外设店经营引申问题的工作措施

  关于肉菜经营户在市场外设店经营后,往往引致其它农副产品类的经营者在门店周边占道经营、乱摆乱卖,造成恶性循环的问题。建议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住建(城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以打阵地战的工作态势,坚决清理整治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现象。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以及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联系人:林开华,联系电话:848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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