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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诉讼期间,如非法定原因,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吴敏文、高倩;联系电话:0751-8177202;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32号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南办公区805室。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市监执一处罚【2022】26号—韶市监执一处罚【2022】48号).zip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