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乐家充气制品有限公司韶关代表处:
本局于2022年1月30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诉讼期间,如非法定原因,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吴敏文、高倩;联系电话:0751-8177202;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32号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南办公区805室。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市监执一处罚〔2022〕03号).pdf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