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清单(2020版) | ||||||
序号 | 清单部门 | 清单内容 | 联合惩戒部门 | 惩戒措施 | 推送方式 | 惩戒依据 |
1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 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络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函告当地电信主管部门,并由当地电信主管部门提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以及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2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人民银行韶关 中心支行、 银保监部门 | 融资授信限制。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3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4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自然资源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5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财政部门 |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6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7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发改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商务部门 住建管理部门 水务部门 | 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8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韶关海关 |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9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交通运输部门 |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0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应急管理部门 住建管理部门 | 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1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发改部门 财政部门 | 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2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发改部门 | 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3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市场监管部门 | 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4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各有关部门 |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15 | 市场监管部门 | 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网信办 | 市场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知会市委网信办协调市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 信用中国 (广东韶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