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乐家充气制品有限公司韶关代表处: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0年8月13日在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50年8月12日。登记注册成立后未提交企业年度报告,驻在场所发生改变后未到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同时,通过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限期改正期限内,仍然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变更登记事项。综上,你单位属于未提交年度报告和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情形。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本局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与你代表处取得联系,本局依法对你代表处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敏文、高倩
联系电话:0751-8177202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市监执一听告[2021]01号).pdf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