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坤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等2户企业法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9月24日起连续15天在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公告栏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上述所有企业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韶关市坤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等2户企业法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