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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30 18:03:34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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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杨某某侵犯“MCM”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转来的无照经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杨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加工制作涉嫌侵犯“MCM”“ BAOBAOISSEY MIYAKE”等注册商标的皮包成品、半成品一批,涉案价值达33444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品牌授权证明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7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杜某某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杜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酒29瓶、五粮液33瓶。经鉴定,扣押的29瓶茅台酒和19瓶五粮液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为10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9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梁某等人侵犯“LOREAL欧莱雅”“SK-Ⅱ”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的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一家非法生产化妆品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非法生产的欧莱雅、海蓝之谜、SK-Ⅱ等化妆品约二万支,原料1600多公斤。当事人梁某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上述产品的授权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6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某特价商行侵犯“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31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某特价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着9包兴丰牌“马壩油粘”,涉嫌侵犯“马坝油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某特惠商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特惠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摆放有1盒“名高·锁具”牌高级球形门锁(型号:3203YB大匙70)和3盒“名高·锁具”牌双舌弹子门锁(型号:556),产品外包装均标注有专利号字样,但未标注有专利类别。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盒色彩、图案与产品所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色彩、图案不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专利标注不规范的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骨通贴膏的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2022年9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

  七、某商标代理机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某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协会代理办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过程中,擅自通过人工手段篡改了《韶关年鉴》以及《韶关市志》所记载的部分内容,并将篡改后的虚假内容作为申请上述集体商标所需要提交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作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最终,由于上述集体商标均没有申请成功,当事人未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任何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某汽车润滑服务部销售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某汽车润滑服务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批,货值金额为33221元。2022年2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某商店侵犯奥林匹克图案及吉祥物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9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商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及BEIJING2022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钥匙扣、挂件、中性笔等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和奥林匹克权利人相关授权材料。2022年5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某书屋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书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含有“冰墩墩”图案标志的钥匙扣和不倒翁玩具,当事人未能提供授权许可证书或证明文件。2022年4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