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评价公告
1.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进行审批的;
2.实施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韶府〔2015〕63号)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3.没有公开公示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申请示范文本、咨询投诉方式或公开公示不明确的;
4.受理程序不规范,要求多次补正申请材料的;
5.擅自增减行政审批环节、条件的;
6.不能按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不能及时、客观地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
7.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礼物、好处的;
8.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的,或者要求申请人参加不必要的付费培训、会议等的;
9.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组织的;
10.没有必要设立行政审批,可以取消、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调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通过技术标准或管理规范能有效管理的。
如您认为在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其他问题,欢迎一并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对您反映的情况和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感谢对我局行政审批评价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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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2. 2015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情况表(1)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3月30日
本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