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对新丰县时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粤包装饮用水”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新丰县时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粤包装饮用水”,规格为18.9L/桶,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在2017年国家食品抽检工作中,2017年9月25日初检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溴酸盐检出值为0.012mg/L,标准指标规定为≤0.01mg/L。2017年10月24日复检由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溴酸盐检出值为0.012mg/L,标准指标规定为≤0.01mg/L,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韶关市局执法人员对新丰县时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TJ(2017)LX1203),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仓库发现有召回的、上述检验报告所列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5的中粤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8.9L)64桶,执法人员对上述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中粤包装饮用水64桶采取查封措施,在公司仓库予以现场封存,出具《查封决定书》一份,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新丰县时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截至目前,新丰县时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的中粤包装饮用水(净含量18.9L)100桶,该批中粤包装饮用水共销售了26桶,已召回涉案产品64桶。韶关市局已依法对该公司召回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并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