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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 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1-03 18:04:4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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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单位、各科室:

    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现将《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监管单位、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0年1月3



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为切实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政治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党委会议程程序,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委会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遇到有分歧,多数人意见比较一致,只有少数不同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讨论中如对问题争论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表决。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委委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决议一旦形成,党委会所有成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不允许任何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于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借个人分工负责而擅作主张,自行其事;党委会已经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个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五)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六)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入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决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或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如果发生泄密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议事范围

根据《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试行)》(韶国资党委〔2019〕54号),凡是属于市国资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

三、会前准备

(一)确定议题。召开党委会之前,党委办向党委委员征集会议议题。需由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议题提议人为分管的党委委员,议题的具体内容可由相关部门、监管单位在会上作说明。会前,需填写《党委会议议题征集表》及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附征集表后。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党委办负责收集、汇总议题,后提交党委书记确定最终上会的议题。

(二)调查论证。对列入会议的议题,会前应通知相关党委委员进行必要的准备或责成有关科室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情况。

(三)发出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通知各党委委员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对届时不能到会的委员,要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其意见。

(四)交换意见。对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复杂而易产生分歧意见的事项,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其他委员协商通气,力求在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四、会议召开

(一)党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两次,每隔一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定于周一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后。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

(二)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但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讨论决定事项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

(三)参加会议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办负责会议记录的同志为固列席人员,其他各科室负责人和监管企业相关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列席参加。列席人员有发言、建议权,无表决权。

(四)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会中讨论

(一)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通报本次会议的议题和顺序。

(二)按议题顺序由分管党委委员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然后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尾表态,通过充分的民主讨论,把问题议深议透。列席人员如有意见、建议也可发言。

(三)在充分讨论完一个议题后,参会的党委委员进行表决,并形成最终决议。表决完一议题后,再进行下一议题。

(四)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亲属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回避。

(五)对重要问题因意见分歧较大而难以统一认识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不急于表决,待会后深入调查,反复讨论,基本统一认识后再定。

六、会后贯彻落实

(一)党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委员同意后,作为党委集体意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和做出的部署,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但在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党委书记负责党委会议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党委成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涉及多位党委成员分管部门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书记确定一位党委成员负责协调,由多位党委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协调。

(三)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党委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议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三)各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明确责任,督促推进,确保委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在执行委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应及时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可再次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四)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五)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或相关制度性文件需要以党委名义下发的,由相关业务科室部门起草,经党委办初审并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书记签发。

  七、会议记录

  (一)党委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重大问题记录是要尽可能记原话,记录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会后需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三)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八、附则

  (一)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组织方式参照以上条款执行,涉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严格执行“先党内、后提交”原则。

(二)本制度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题征集表

填报时间:                      填报科室:

序号

议题名称

提议人

汇报科室

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