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告公示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1-03 17:23: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各监管单位、各科室:

    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现将《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监管单位、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0年1月3



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韶关市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市国资委党委在全市国资系统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全市国资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二)市国资委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围绕“主动融入珠三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韶关振兴发展”的目标,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发挥国资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5.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职责任务

   (一)市国资委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市国资委党委的主要职责:

    1.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监管单位的贯彻执行。

    2. 讨论和决定国资委的重大问题。

    3. 负责国资委监管单位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负责国资委监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5. 监督检查国资委监管单位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6.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国资委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四)市国资委党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国资系统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市国资委党委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五)市国资委党委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国资委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三、组织原则

    (一)市国资委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市国资委党委应当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市国资委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市国资委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三)市国资委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支持其他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其他党委委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党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党委会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四、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和任务。

    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由委办公室负责将议题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第一议题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 研究市国资委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3. 讨论通过上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所监管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4. 研究市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5. 研究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工作分工;
  6. 研究科级及以下人员调入、调出、轮岗、交流、竞聘、任免;
  7. 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员等评选工作;
  8. 研究违反党纪政纪处理意见;
  9. 研究重大资金支出;
  10.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规则。

    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2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

    3.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但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讨论决定事项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

    4党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委员同意后,作为党委集体意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和做出的部署,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但在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5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党委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议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6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要问题如不能形成决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磋商后,下次会议再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7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8.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亲属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回避。

    9.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

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10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五、监督检查和追责

   (一)市国资委党委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工作监督,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工作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市国资委党委应当定期对各监管企业党组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对党委书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三)完善市国资委党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听取督促检查工作汇报、督查调研、督促整改等督查评估反馈制度机制,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四)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其他

   (一)各监管企业党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承担。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31日制定的《中共韶关市国资委委员会工作制度》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