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公告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
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
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
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