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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与建议

时间:2018-01-18 10:28: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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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与建议

为规范和提高我市港口港口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我局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前期调研,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以及公众意见调查问卷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于2018年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一、 电子邮件:ghglk8883766@163.com

  二、 传真:0751-8883766

  三、 信函:韶关市浈江区中山路23幢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交战办(港航管理科); 邮编:512000 

 

附件:1.《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公众意见调查问卷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8日

附件1

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水运工程建设和港口经营行业管理工作,根据《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设施维护的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第一批下放职权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韶府办〔2016〕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我市水运工程基建程序和行业管理等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码头加固工程

    码头加固工程是码头及其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原设计用途的安全要求而采取结构加强的工程,其基建程序参照大修维护工程,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浈江区、武江区除外)提出码头加固报备申请,申请资料附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年度港口设施维护计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二)根据码头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意见委托具备资质单位编制工程加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加固难度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

    (三)加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审查,设计审查须邀请专家、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经评审通过并修编的加固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抄报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

    (五)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六)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邀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2、工程项目加固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3、设计审查意见;

    4、竣工图;

    5、第三方检测单位出的检测报告;

    6、建设单位竣工报告;

    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工程建设总结;

    8、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如有);

    9、当地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书。

    (七)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 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八)码头加固工程涉及海事、水利、航道、环保、消防等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专项验收手续。

    二、技术改造工程

    技术改造工程是指保持码头原规模的前提条件下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效果对码头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优化改造的工程,其涉及土建工程方面建设管理程序参照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改造方案,报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浈江区、武江区改造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二)改造项目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审查,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

    (四)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向当地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如工程属涉水工程,需同步办理海事、航道、水利等相关手续),并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

    (五)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招投标报备和监督工作由当地县级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六)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2、设计审查意见;

    3、竣工图;

    4、第三方检测单位出的检测报告;

    5、建设单位竣工报告;

    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工程建设总结;

    7、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如有);

    8、当地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书。   

    (七)码头改造工程(土建方面)涉及海事、水利、航道、环保、消防等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专项验收手续。

    (八)码头改造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其改造的相关码头设施设备不能投入使用。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改工程日常监督巡查,对擅自投入使用的应责令停止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码头,港口经营许可年度核查不予通过。

    三、码头新改扩建工程

    码头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以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未批先建项目

    (一)码头加固、技术改造项目

    本通知施行前的未批先建码头项目,实施加固和技术改造的,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6] 1470号)要求,具体如下:

    1、当地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属于未批先建的加固、技术改造项目单位进行约谈、处罚、整改和手续补办。浈江区、武江区码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2、按照前述流程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②设计审查意见;

    ③竣工图;

    ④设施设备的厂家合格证明资料;

    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

    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工程建设总结;

    ⑦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如有);

    ⑧第三方检测单位出的检测报告;

    ⑨当地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

    3、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 0个工作日将验收结果逐级上报。

    (二)码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通知施行前的未批先建码头项目,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16] 1470号)要求执行。未接受行政处罚的项目不予接受补办手续。

    五、完善质量监督手续

    本通知施行前的码头项目,实施加固、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而未申报质量监督手续的,按如下程序完善手续:

    (一)未批先建项目的码头加固、技术改造工程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水运工程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和质量安全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

    2.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质量检测报告,并对现场质量进行抽查核实,审查工作可组织专家对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安全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邀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通过审查后,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工程质量核查意见,以专家评审意见、工程质量核查意见代替鉴定意见书,作为交(竣)工验收依据。

    (二)未批先建项目的码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水运工程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和质量安全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

    2.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质量检测报告,并对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核实,审查工作可组织专家对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安全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邀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通过审查后,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工程质量核查意见,以专家评审意见、工程质量核查意见代替鉴定意见书,作为交(竣)工验收依据。

    3.对于验收合格证,先给予5年有限期。待5年有效期满后,再由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复评。届时,经评估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港口码头,再续期使用。

    六、靠泊能力评估事项

    后续靠泊能力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码头检测评估,并出具靠泊能力论证报告。

    (二)评估事项如涉及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核准意见,建设单位应先办理手续。

    (三)建设单位完成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后,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浈江区、武江区码头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

    (四)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邀请专家进行审查核定;在项目核定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不低于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咨询审查。

    七、老旧码头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申请延续有关要求

韶关市的老旧码头是指在2008年之前,已建成投入运营,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自本通知印发日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要求如下:

(一)码头建设须符合《韶关港总体规划》。   

(二)无基础资料、未经验收的码头工程须经专业机构评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码头工程的结构和设施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靠泊能力、环保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作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从事港口经营必须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

(四)从事港口经营必须符合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要求。

    码头须有消防、环保专项验收合格意见或者主管部门准许使用意见。

(五)在完成对码头工程评估的基础上,港口经营人要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码头进行变形监测、水深测量和结构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依据之一。

附件:《韶关市老旧码头综合评定工作要求》

抄送: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消防局、韶关海事局、韶关航道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韶关市老旧码头综合评定工作要求

根据《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码头必须具备竣工验收证(明)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市码头均无规范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企业符合港口经营资质条件。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老旧码头综合评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必须委托具有水运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咨询、设计单位进行评估;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现有码头工程的结构和设施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靠泊能力、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作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评估依据、码头设施、现状及使用情况、评估步骤和相关计算、评估意见等。

     三、工程概况。说明码头设施所在地里位置、水文、地质等情况,以及结构型式和使用功能等。

 四、评估依据。

(一)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涉及文件资料;

(三)有关勘察、检测资料和鉴定资料;

(四)施工记录资料等。

  五、码头建设、现状及使用情况。

(一)原码头工程建设管理(规划、审批、报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情况;

(二)码头现状,包括工程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结构,以及码头使用情况、历史资料和靠泊记录情况,有无异常的沉降、裂缝、倾斜等情况。(描述码头现状时应附有关现状图片、电子文档及相关图纸);

(三)进港航道、港池水深等通航条件;

(四)码头环保设施,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供电照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安全对策措施等。

     六、评估步骤和相关计算。详细列明对码头结构安全(结构基础、主体结构)、港池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核算和评估步骤,提交相应的计算成果。

     七、评估结论。对码头设施的各主要技术指标、靠泊能力和总体安全质量情况作出明确的结论性评估意见。

 八、存在问题和建议。对码头设施和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2

公众意见调查问卷

一、参与调查人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职业

文化程度

居住地

二、调查内容(请在下述问题中以“√”表示您的意见,可多选)

1.您对韶关是否有港口码头是否了解?

全面了解□部分了解□不了解□ 

2.您认为加强韶关港口建设对韶关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影响?

有正面影响□ 有可承受负面影响□ 有不可承受负面影响□ 

3.您认为港口建设需注意什么方面的影响?

自然环境□安全□经济效益□其他□

4.您对码头工程建设持什么态度?        

赞成□不赞成□不确定□ 

5.您若反对推进韶关港口码头建设,请说明您的理由:

 

6.如您有其它具体意见和建议,请说明: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