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现对2016年4月-2018年11月因交通事故被扣的28辆小车、拖拉机车辆进行公开处理(车辆信息附后)。请被扣车辆车主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90天内凭车辆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到被扣车辆所属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逾期将对被扣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
2020年9月10日
浈江交警待公示销毁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事故汽车.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