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谢会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0年6月30日20时40分许,谢会昌(男,江西省于都县人,驾驶证号码:362132********4358,驾驶证档案编号:362132081741,持准驾车型“D”)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与韶关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谢会昌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谢会昌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政处罚。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