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现对2020年1月因交通违法被扣的139辆电动车、二(三)摩车辆进行公开处理(车辆信息附后)。请被扣车辆车主在本通告公示之日起90天内凭车辆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到被扣车辆所属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逾期将对被扣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
2020年4月30日
一大队待公示销毁2020年1月违法二摩(139台).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