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李麟书、刘周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1、2018年10月11日14时30分许,李麟书(男,湖南省双峰县人,驾驶证号码:432522********0293,驾驶证档案编号:431300019562,持准驾车型“A2、A3”)驾驶机动车在S249线40KM+5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韶关市乳源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粤0232刑初81号判决:李麟书犯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麟书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2020年4月9日10时5分许,刘周龙(男,韶关市翁源县人,驾驶证号码:440229********2219,驾驶证档案编号:440260040717,持准驾车型“C1、D”)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刘周龙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请你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