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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张煕华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公告

时间:2019-12-31 16:29: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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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张煕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18年5月29日21时30分许,张煕华(男,广东省南雄市人,驾驶证号码:440223********0979,驾驶证档案编号:440200376395,持准驾车型“A1、D”)驾驶机动车在南雄市迎宾大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南雄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粤0282刑初198号判决:张煕华犯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张煕华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请你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韶关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