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周远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19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周远桥(男,江西省南康市人,驾驶证号码:362122********4139,驾驶证档案编号:362100456785,持准驾车型“E”)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乳源县乳城镇育才路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周远桥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请你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