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甲(化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始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余志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韶始公行罚决字[2019]00026号)不服,于2019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始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始公行罚决字[2019]00026号)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滥用职权,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申请人与多名原刘张家山林场工作人员多次到始兴县人民政府大门信访,并且不听劝阻长时间在县政府门口滞留,严重扰乱县政府工作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所作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多名原国营刘张家山林场职工(下称原林场职工)就原国营刘张家山林场改革纠纷多次到始兴县人民政府大门外进行信访,其中申请人参与上述信访二十余次。始兴县人民政府大门外并无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申请人与其他原林场职工多次到始兴县人民政府大门外进行信访均拒不听从始兴县信访局、始兴县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劝阻,并且长时间在县政府大门外滞留。2019年1月29日上午,始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县政府召开。上午9时许,申请人及其他原林场职工共十余人试图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引起县主要领导对诉求的重视,再次前往县政府大门外列队聚集并滞留。县政府保安见状报警,接到报警后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并对申请人及其他原林场职工进行口头警告。在作出口头警告后出警民警与始兴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对拒不停止滞留的申请人及其他继续滞留人员予以制止,并传唤至始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调查。2019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微信”信息记录截图、始兴县信访局接访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明知始兴县人民政府大门外无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依然多次前往进行信访,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参与非法聚集的主观故意;申请人多次参与原林场职工在县政府大门外的信访活动,并且拒不听从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劝阻多次在始兴县政府大门外周边长时间滞留,同时利用始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县政府召开的时间节点到县政府信访,属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所作行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始兴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所作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