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系韶关市曲江区某酒店的投资人。
被申请人: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瑞坤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责令韶关市曲江区某酒店KTV部(下称某酒店KTV)停业整顿的决定(韶公曲责通字[2018]
00003号)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责令韶关市曲江区某酒店KTV部停业整顿的决定(韶公曲责通字[2018]00003号),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要求撤销上述责令停业整顿决定。
被申请人称:某酒店KTV在营业期间没有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建立本单位的巡查制度,导致某酒店KTV场所内监管失控,从而导致场所内的吸食毒品违法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申请人所作责令韶关市曲江区某酒店KTV部停业整顿的决定(韶公曲责通字[2018]0000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恰当,程序合法,使用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23时30分,被申请人根据线索在某酒店KTV-A8房包间内查获两名吸毒违法行为人。在对违法行为人的吸毒事实进行调查时,被申请人发现某酒店KTV在日常营业活动中仅安排服务员和管理人员不定时通过包间门上的玻璃窗口查看包间内情况,未安排人员对房间内的情况进行监管,同时仅要求服务员和管理人员对查看情况作口头报告而未作书面记录,属于未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建立巡查制度的情形。2018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责令韶关市曲江区某酒店KTV部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机关认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某酒店KTV在日常营业活动中仅安排服务员和管理人员不定时通过包间门上的玻璃窗口查看包间内情况,未安排人员对房间内的情况进行监管,并且对查看情况仅要求作口头报告而未作书面记录,属于未建立巡查制度的情形;某酒店KTV未安排人员对房间内的情况进行监管,属于未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情形。某酒店KTV在未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以及未建立巡查制度的情况下其场所内发生吸食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责令韶关市曲江区某酒店KTV部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责令韶关市曲江区某酒店KTV部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