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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李志国、张化祥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公告

时间:2019-05-07 09:55: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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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李志国、张化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一、2017年9月21日18时许,李志国(男,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驾驶证号码:440221********1917,驾驶证档案编号:440210005771,持准驾车型“A2”)驾驶大货车沿韶关市浈江区东联水产市场往老杨屋方向行驶至东联农庄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粤0204刑初308号判决:李志国犯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志国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2016年3月14日4时许,张化祥(男,韶关市乳源县大桥镇人,驾驶证号码:440232********4114,驾驶证档案编号:440200519345,持准驾车型“B2”)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323国道由乳源往西联方向行驶至永威混凝土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粤0203刑初133号判决:张化祥犯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张化祥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政处罚。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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