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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公复决字[2019]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19-06-25 13:06:1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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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女,********日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云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韶乳公(乳)行罚决字[2018]00067),于20191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1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1122日,申请人前往乳源县信访局 ,与信访局局长吴细定协商其因计生结扎导致并发症的后续处理问题,因协商未果,申请人又前往乳源县委县政府大楼寻求解决方法。在县政府办公楼二楼,申请人将随身携带的文件材料交给了县委书记的秘书。吴细定跟随来到二楼后,对申请人进行了人身攻击,致使申请人头部、腰部和手部等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后县政府工作人员报警,被申请人接处警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其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其多年前结扎引起并发症后多次到卫生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要求得到补偿。20181122日上午,申请人到信访局上访,未到达其诉求后,申请人前往乳源县委县政府大院,在门卫不注意的情况下溜进政府大院内,在政府办公楼三楼被工作人员拦下,问其有什么事,申请人答曰要找县委书记上访,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申请人有上访诉求应该到信访部门解决,但是申请人坚决要见县委书记,并大声吵闹不肯离开,县委办工作人员通知信访局工作人员到场调解后,申请人仍然不肯听劝说,继续大声喧哗不愿意离开,随后更是睡在办公楼过道里,严重影响该楼层的工作运转。在此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报警,乳源县公安局乳城镇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申请人依旧睡在地上不听劝告,民警唯有强制将其带离现场,将其传唤至乳源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未达到诉求而在县委县政府办公楼里大声吵闹,不听工作人员劝告并采取撒泼耍赖的手段睡在办公楼过道里,严重影响了该楼层的工作环境和正常的工作运转,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201811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韶乳公(乳)行罚决字[2018]00067号《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相关单位证明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181122日,申请人因其多年前接受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受伤导致并发症的问题,到乳源县信访局上访,因协商结果未达到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前往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要求见县委书记。门卫告知申请人信访应该到信访局,申请人不听劝告,并不顾门卫阻拦来到政府大楼三楼。在三楼,政府工作人员接收了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先行离开。申请人不肯离开,执意要见县委书记,并躺在办公楼三楼的过道里不肯起来,大声吵闹一定要见县委书记,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告。后政府工作人员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到达现场后,对申请人进行了劝说,申请人依旧躺在办公楼道里不肯起来。民警劝说无效,将申请人强制带离现场,并将申请人传唤至乳源县公安局执法办公中心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11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韶乳公(乳)行罚决字[2018]00067号《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申请人前往县委县政府大楼虽然是为了提出信访诉求,但是其在政府大楼楼道里喧哗吵闹,在政府机关工作时间长时间躺在办公楼道里影响来往人员出入,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劝告,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机关认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余所作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余所作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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