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公安局 > 通知公告

韶关市公安局关于对《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4-12 09:47: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39号)有关规定,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4月26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传   真:0751-8469893

  电子信箱: sggazazd@sina.com 

  通讯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涵洞西侧口西联大道南侧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邮编:512000

  附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2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浈江区和武江区:全部区域。

  (二)曲江区:马坝镇、松山街道办辖区。

  以上区域已包含《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三、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会同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浈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拟定禁放区域调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