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公安局 > 通知公告

关于吊销张亚飞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公告

时间:2019-04-03 09:28:2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张亚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187232315分许,张亚飞(男,湖南省临湘市人,驾驶证号码:430682****09239412,驾驶证档案编号:430600089832,持准驾车型“A2”)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广乐高速南行79K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粤0203刑初279号判决:张亚飞犯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张亚飞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张亚飞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政处罚。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