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有关车主可登陆《平安韶关》、《韶关民生网》、《韶关家园》网站,查询相关内容,检索强制注销车辆清单。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