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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9-01-18 14:55: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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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韶关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区)内养犬实行从严管理、总量控制的方针。市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市区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一)党和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二)浈江区内,除京广铁路(铁路大桥至阉鸡坑路段)为界东北方向地区、新韶镇的水口、东山、土井、大陂、黄浪水、陈江、侯山、石山、府管管理区和乐园镇的上坝、六合、下坝管理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三)武江区内,除西联镇的甘棠、沐溪、阳山、车头、赤水、岗背、芙蓉、下湖管理区和西河镇的下坑、塘湾、马屋、什石园、黄浪、糖寮、山蕉、村头、大村管理区外的所有地区;

(四)曲江区内,除马坝镇的小坑、炉头、水文、龙岗、乐村坪、演山村以外的所有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区区域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非限养区内的驻军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规定其工作场所禁止养犬。

三、限养区内,禁止豢养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犬种;除军警机关外,禁止豢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种;许可残疾人豢养导盲犬、扶助犬,其他个人豢养观赏犬;许可军警机关豢养军犬、警犬,许可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豢养演出犬、护卫犬、科研用犬。

禁止和许可豢养的犬只品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先行办理登记许可手续:

(一)单位有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个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或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回乡证、通行证、护照;

(二)单位有圈养犬只的设施。个人有独立的居所;

(三)有符合本通告规定的养犬需要,具备犬类豢养和管理知识。

在限养区内养犬的,残疾人每人限养1只,其他个人每户限养1只。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只数实行圈养,并设专人管理。

五、在限养区申请养犬许可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就其拟申请豢养的犬只向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

(二)凭本通告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身份和豢养条件证明材料、《犬类免疫证》、犬只3寸彩色照片,携带犬只到当地公安派出所递交养犬申请;

(三)公安派出所对犬只与照片是否相符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区公安机关审核;

(四)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犬类准养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犬类准养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犬只免疫牌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作。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犬只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毁损或遗失时,应当及时报告发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死亡的,应当在15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并缴销《犬类准养证》。

七、限养区内兴办犬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犬类屠宰加工场所,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设立从事犬类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八、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

(三)遵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采取的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措施,携带犬只定时接受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四)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九、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类准养证》,为犬只佩戴犬只免疫牌;

(二)对犬只采取束犬链、装入犬袋、犬笼,戴套嘴或者怀抱等安全措施。用犬绳牵领时,犬绳不得超过1.5。犬只体重20公斤以上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三)指挥犬只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指挥犬只在划定的犬类排便区排便,或自带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的粪便。

、市区内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开设有犬只服务专区的,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和国家机关、医院;

(二)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厅、候车(船)室、经营性俱乐部等室内公共场所;

(四)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区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流量和治安、防疫等需要,在公园、街道、风景区、广场、非封闭性体育场馆等室外公共场所实施长期性、临时性或某个时间段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管理措施。

十一、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及餐厅、商店、俱乐部等经营场所可以用告示方式拒绝携带犬只进入。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十二、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通告第十、十一条规定限制。

十三、养犬活动妨碍城市市容管理、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照《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理。

十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

十五、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检举违规养犬行为,积极协助行政机关做好犬类管理工作(举报电话:城管12319,公安110)。违规养犬者报复检举人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通告(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1]1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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