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维护市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市区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进行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属严重违法行为,已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必须依法拆除动力装置,市区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行驶。
二、即日起至3月27日为宣传教育阶段,人力三轮车驾驶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整治行动,随车携带所驾车辆的合法凭证。对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予以口头教育和警告纠正,自行拆除动力装置。
三、3月28日起,对查获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动力装置。
四、对不听公安人员劝阻,拒绝、阻碍执勤民警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韶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