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是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净化和维护市场秩序。
接受举报电话:12313 110
接受举报传真:烟草0751-8910649,公安0751-846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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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烟草专卖局 韶关市公安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