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严厉查处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二)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四)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二、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尽快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惩处。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凡举报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地举报电话:110、846223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韶关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