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民主、科学、依法立规,现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2月23日前以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市公安局。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大道1号。
联系电话:8468845;传真:8636600;电子邮箱:sgningxh@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公安局
2013年1月22日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和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五个部门联合下发《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千克(公斤)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符合标准并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专用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
对目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超出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标准且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牌证。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
对在用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又不符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纳入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
(一)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登记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过渡期管理。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过渡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间,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在浈江区熏风路、仁爱路、建国路、风采路、西堤横街道路上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适时扩大限行区域。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辖区内道路行驶。
(三)行车秩序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登记开始后或过渡期满后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四)报废管理。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由质监、经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理,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销售日期不得超过2013年3月30日。销商企业应限期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检查发现过期仍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五、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
发现各销售企业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的,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监部门配合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六、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
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内容执行。